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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君海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君海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5〕98号
2025-05-20

关于送达福建君海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君海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98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98号

福建君海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XANN65):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至2025年3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南台路537-23号二层229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9年取得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30790615.6元,税额合计56002780.06元,价税合计486793395.6元)。已于2019年1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30969351.93元,于2019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25033428.13元,于当年度税前列支成本430790615.6元,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

(三)你公司于2019年取得中油中燃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89079.41元,税额合计11659580.59元,价税合计101348660元)。已于2019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11659580.59元。于当年度税前列支成本89689079.41元,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

(四)暂未发现你公司2019年取得天津宏祥盛德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开出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2920.35元,税额合计12079.65元,价税合计105000元)。

(五)河北茂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开具给你公司的10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581219.98元,税额合计1375558.82元,价税合计11956778.8元),未用于认证抵扣。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00473507-00473533、00473631-00473633、00473638-00473642、00473646-00473664,金额合计430790615.6元,税额合计56002780.06元,价税合计486793395.6元)和中油中燃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开具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93130,发票号码:02737511-02737601,金额合计89689079.41元,税额合计11659580.59元,价税合计101348660元)共计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你公司2019年11月增值税30969351.93元、2019年12月增值税36693008.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追缴2019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67854.64元,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68510.6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应追缴2019年11月教育费附加929080.56元,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1100790.26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应追缴2019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619387.04元,2019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733860.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公司于2019年取得的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中油中燃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开具的14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0479695元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20479695元,应补2019年企业所得税128090052.9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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